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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