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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