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二十一条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