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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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