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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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