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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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