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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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