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