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限。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