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