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