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