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六)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且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七)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八)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 (十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二)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十三)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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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