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限制进口技术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进口技术的许可工作。中 央管理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