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 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 口许可证》,见附表3)。限制进口技术的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