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履行进口许可手续时,可一并提交已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 其附件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清或有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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