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五)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或者销售机构; (七)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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