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理划分各方权责,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信息披露管理责任。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信息披露事项,相关协议未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由产品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协助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对于投向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穿透披露时,被投资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为穿透披露提供协助,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出具审计意见、法律意见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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