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募产品信息应当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同时按照与投资者的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应当按照监管要求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不同渠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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