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产品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协助开展穿透披露的,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法律意见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其违规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权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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