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情况,作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调查以及对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的重要考虑因素。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开展风险处置等特殊情形,或者因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工作需要,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可,可以对有关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作出特殊安排。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