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资产管理产品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提示产品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媒体或市场上流传的有关资产管理产品的重大误导性信息或重大舆情进行主动澄清和回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持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除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办法要求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基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目的,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如增加披露渠道、披露频率和披露内容等。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提升其获取披露信息的服务体验。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