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四节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资产管理产品终止后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到期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清算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如预期无法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完成清算,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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