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三节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资产管理产品以下事项,应于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对产品运行和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产品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后续方案等: (一)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决议情况,全体投资人或受益人签署决议的情形除外; (二)更换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变更实际控制人,更换托管机构,产品管理人或托管机构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变更或调整合同约定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风险等级、产品期限、运作方式、认(申)购和赎回安排(包含认购或申购赎回时间、金额上下限等)、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 (四)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诉讼或仲裁,并可能对产品或其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五)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主体、担保主体发生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或破产、兼并、重组等重大事项,并对其还款能力或担保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标准化资产的融资主体对其公开市场债务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情况的; (七)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 (八)公募产品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情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本身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可以不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合同约定需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不得仅以事后信息披露代替相关程序: (一)履行有关变更程序; (二)获得投资者同意; (三)事前进行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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