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三节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召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前向投资者披露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三节 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召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如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提前向投资者披露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