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资产管理产品的净值信息: (一)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该产品及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其他公募产品:开放式产品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封闭式产品和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式产品,应当至少每周披露一次产品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三)对于其他私募产品:应当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至少每季度披露产品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其中,分级产品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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