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属于分级产品的,分别列示不同等级的风险收益信息; (二)投资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应当披露所投资产品的选择标准; (三)产品管理人自有资金及产品管理人关联方投资私募产品的,应当披露投资资金规模、投资产品分级信息等。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私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属于分级产品的,分别列示不同等级的风险收益信息; (二)投资其他适用《指导意见》的产品的,应当披露所投资产品的选择标准; (三)产品管理人自有资金及产品管理人关联方投资私募产品的,应当披露投资资金规模、投资产品分级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