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募产品的定期报告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前十项资产的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 (二)投资策略、产品运作分析等; (三)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该产品份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一投资者(如有)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产品前十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四)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应当附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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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