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二节 产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 (二)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本报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末的资产净值,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 (三)产品投资账户信息(至少包括托管账户信息)。 (四)产品主要投资资产情况,分别列示投资穿透前和穿透后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信息(对于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穿透)。 (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的具体披露要求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六)本报告期产品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七)产品的年度报告应当附产品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产品按照监管规定需要进行单独外部审计的,其年度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外部审计,并同时披露外部审计意见。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