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 第一节 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需在正文首页显著位置列明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承担产品登记职能的机构查询产品信息。 (二)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主体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主要职责。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存在关联关系的,还应当披露关联关系情况。 (三)产品类型、运作方式、投资范围等。 (四)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安排。 (五)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申)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等。 (六)产品认(申)购及赎回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含业绩报酬)等产品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七)产品收益分配事项,包括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等。 (八)产品终止的情形、处理方式及清算事项。 (九)产品的风险揭示及说明,包括产品风险等级、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风险管理措施等。 (十)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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