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进出口配额做出发放与否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