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 进出口单位申请进出口配额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配额申请书; (二)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表; (三)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进出口配额申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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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