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以下简称进出口配额),领取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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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