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进出口单位当年不能足额使用的进出口配额,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报告并交还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进出口配额进行调整分配。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