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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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