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为九十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