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并对获准核发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告;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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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