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出口单位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单位的供货证明; (三)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初次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五)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出口单位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单位的供货证明; (三)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初次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五)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