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出口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原料用途使用的; (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四)消耗臭氧层物质来源为回收的; (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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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