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一节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六)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七)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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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