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