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共同解释。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