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由国家濒管办确定并予以公布。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组织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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