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八条

海关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中记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并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返还持证者。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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