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第三十八条海关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中记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并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返还持证者。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