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事项有疑义的,货物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可以征求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的意见: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三)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种类、数量。 (四)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是否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是否含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成份。 (五)海关质疑的其他情况。 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应当及时回复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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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