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但申报进出口的数量未超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且其他申报事项一致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但申报进出口的数量未超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且其他申报事项一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