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但申报进出口的数量未超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且其他申报事项一致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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