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