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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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