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物种证明损坏的,被许可人可以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物种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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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