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对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者延期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对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者延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