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对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者延期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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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