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360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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