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十一条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360天。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