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并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濒管办指定的办事处申请核发多次使用物种证明;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核发多次使用物种证明: (一)出口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二)进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名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三)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人工培植来源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进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 (五)进口或者进口后再出口非原产我国的活体陆生野生动物的。 (六)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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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