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物种证明;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濒管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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